徐州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条例(锅炉相关)
2019-04-22
《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,将于2019年5月1日施行。
第二十四条 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。
第二十五条 禁止新建、扩建列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。
第三十七条 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、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以及生物天然气。使用生物质锅炉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标准,不得掺烧煤炭。